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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影响条款的立法语言较为抽象,在理解上存在一定困难,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及商标对此予以分析探讨。
作者 | 吴言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被称为“不良影响”条款。不良影响条款的立法语言较为抽象,在理解上存在一定困难,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及商标对此予以分析探讨。
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先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部分从“不良影响”中独立,诸如贬义词语“山炮”(山东方言,形容人头脑简单,见识平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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