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建某公司主张其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核心部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冉某等三人曾为其员工,后入职康某某公司并披露技术,康某某公司利用该技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渝某公司协助销售。一审法院以康某某公司技术来源合法为由驳回建某公司请求,建某公司不服上诉。
二、二审法院认定
(一)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成立
秘密性:
经鉴定,建某公司主张的12个密点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公众所知悉。
保密性:
建某公司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使用加...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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