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睢晓鹏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竞业限制,也称为竞业避让,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权利与劳动者就业自主权之间的博弈:一方面,如果对劳动者的竞业行为完全不予规制,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将完全暴露在风险中,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另一方面,如果对劳动者课以过重的竞业限制义务,将有可能会产生商业垄断,并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衡平两种利益,为竞业限制划定适宜的界限是一项重要的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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