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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编写的专利一定要驳回,有研发的专利一定要授权”的论调,正在悄然流行,却是一种极具误导性甚至危险的观点。
让我们回归本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开宗明义: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是具体、清晰、完整的技术方案本身,而非这个方案是如何诞生的(是“编写”出来的,还是实验室里“研发”出来的)。
法律依据何在? 翻开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任何条款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研发过程的详细记录、实验数据或投入成本证明作为授权前提。审查员的职责,是依据...点击查看详情
本文章发布于2025-06-07,至今的阅读数是1千+,点赞数是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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