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项商品的外观设计已通过外观专利获得保护且专利期限届满/失效后,是否仍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主张其商品包装、装潢的权益?若允许双重保护,是否会导致权利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变相延长外观专利的保护期限?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作者 | 李力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文莉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引言
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一项商品的外观设计可通过《专利法》《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针对此种情况下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交叉保护,实...点击查看详情
本文章发布于2025-06-03,至今的阅读数是1千+,点赞数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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