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莺
今天,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发布庆祝《
专利复审无效制度40年大事记
》。为此,我们以一篇无效决定解读作为纪念。
互联网平台的内容(文字或视频)能否作为专利无效审理中的现有证据?
对于这一问题,以往探讨的案例不在少数。
例如,对于
微信朋友圈
的公开是否构成现有技术?专利局目前采取的标准是看微信用户发布信息的目的是否为营销产品等,如果是则属于对公众公开状态具...点击查看详情
本文章发布于2025-04-23,至今的阅读数是3千+,点赞数是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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