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徐丽华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 复审程序中,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但是,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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