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武夷山井龙精酿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本案是否有认定驰名商标的需要。 在本案中,印象大红袍公司主张驰名商标的“印象大红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41类演出、现场表演服务项目,而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属于第32类的啤酒和第33类的白酒等商品,无论从相关公众对商品类型、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一般认知,还是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的分类,二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因此,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本案的具体情况,有必要对“印象大红袍”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才可以对武夷山井龙公司在本案中是...
点击查看详情 本文章发布于2025-03-16,至今的阅读数是1千+,点赞数是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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