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求人于a日提交无效请求并缴费后,收到受理通知书(称为A无效请求),在一个月内(b日)补充证据时,由于操作不当或系统bug,反正结果变成提交了新的无效请求(B请求,但未缴费)。发现时(c日,超过a日一月),现在A请求已经过了补充证据期限。 问: 第一,A请求撤回,能退费吗?(貌似不能。但有的说能退一半); 第二,能将后一个无效请求B转为第一个的补充内容吗?如果能,如何操作? 还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本文章发布于2025-03-07,至今的阅读数是4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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