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松铃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甘某某、陈某某、成都红年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第17886867A号“华为”商标构成“手机”、“智能手机”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被告在生产、销售的抽油烟机、热水器、燃气灶等被诉侵权产品及外包装处使用“vavi华为” ”华为科技“”华为厨卫“华为厨电”等,构成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复制模仿“华为”驰名商标。 3.关于在先使用抗辩,被告在先使用的“华为”、“VAVI华为”等商标已经行政和法律程序宣告无效,该商标权自始无效。被告主张的在先使用时间是2012年2月,但华为公司的“华为”商...
点击查看详情 本文章发布于2024-12-12,至今的阅读数是3千+,点赞数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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